为规范校园各类施工,确保校园环境安全、整洁,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学习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校园安全文明施工提出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外单位人员在校内进行的各项建设、维修、安装等施工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校园土地、道路、建筑物、绿化设施、网络设施设备和布线、宣传栏和标识标牌安装、安保监控、供电、供水和供暖设施、宿舍教室实训室改造、实训设备安装等的施工。
第二条 施工项目实行业务归口管理,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并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管理,管理成效将作为年度二级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三条项目施工单位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凭项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批准的《校园内施工备案表》,向保卫处进行施工人员和车辆备案。
第四条项目施工单位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持《校园内施工备案表》到校园建设处办理备案手续,并签订《校园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校园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相关条款将作为校文明办、校园建设处、保卫处、资产经营公司等督查的依据,履行情况将作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成效评判的依据。
第五条项目施工期,如破坏或损坏周边环境(如树木、绿地等)、应保护成品(如道路、人行道、墙面、地砖等),须由施工单位修复或赔偿损失;如违反《校园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相关条款,由校文明办、校园建设处、保卫处、资产经营公司等出具《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单》给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通知施工单位进行告诫整改或责令停工整改。
第六条应急抢修及突发事件项目参照执行。未经许可的不得在校施工,学校有权责令停工,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园建设处。
附:1、《校园内施工备案表》2、《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单》